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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关于交强险“无驾驶资格”问题的处理的指导意见[小编推荐]

关于案件审理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为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天津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会仲裁实践,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程序问题

(一)审理范围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超出合同内容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就超出合同内容的仲裁请求提交本会处理。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本会处理的,应当达成补充仲裁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本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超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不同意提交本会仲裁的;

②申请人基于不法原因申请仲裁的;

③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

(二)反请求或者变更请求

1.当事人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的,应当休庭办理反请求或者变更请求手续;在期限外提出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可以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2.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指定期限内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未变更的,按照原请求审理

(三)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书面通知本会,并详细说明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时间

2.当事人委托2名以上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本会仲裁规则只可以同时委托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并要求当事人在其委托的代理人中确定2名代理人

1

(四)回避

1.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休庭,提请本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

2.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秘书在开庭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披露回避情形并休庭,提请本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

(五)延期开庭

当事人逾期提出提前或者延期开庭申请的,应当对当事人逾期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判断。因突发事件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以予以变更。

(六)缺席审理

1.被申请人未出庭亦未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的,仲裁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本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缺席审理的案件应当一次审结

(七)旁听

1.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旁听要求的,仲裁庭应当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同意的,可以旁听

2.旁听人员擅自发言的,应当予以制止。旁听人员不服从仲裁庭要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将旁听人员请出仲裁庭,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可以休庭。再次开庭仍然不予配合的,可以作出仲裁程序终结的处理意见并提请本会批准。

3.旁听人员要求发言的,不予准许。代理人需要借助旁听人员阐述案件事实的,可以休庭,由代理人征求旁听人员意见,再次开庭时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八)证据

1.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延期举证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延期的具体理由和准备提交的证据材料名称。准备延期提交的证据须为经延期后有可能取得的证据。

22.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新证据的,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接受该新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当释明当事人不予接受。但不接受该新证据足以导致裁决明显不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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