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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关于交强险“无驾驶资格”问题的处理的指导意见[小编推荐]

醉酒驾驶致人伤害,交强险公司不予赔付——最高院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09】

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9】

371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

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

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家玲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家玲,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市民,住阜南县城关镇苗寺家属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法定代表人:王跃华,经理。

三、原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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