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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5篇材料]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12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

1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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