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预〔2015〕2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了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强化支出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等原则,参照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中央财政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及有关工作文件,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务部与示范省份签订的协议书等。
2.示范省份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3.示范县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评价对象。
1.2014年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省份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包括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56个2014年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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