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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树立业良好社会形象,发挥其服务于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便于社会各界对行的识别和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设立行业统一标识。现就征集标识设计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业参加业统一标识方案设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稿。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不少于5件的作品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标识要求


(未完,全文共880字,当前显示2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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