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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2003]16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3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下达2003年淤地坝试点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2165号)中印发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原两部委印发的《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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