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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安庆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运动场、体育场馆、礼堂、会议室、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人才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其它大型活动

列入课表的正常教学、实践活动和日常学术交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及我校在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2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主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有关要求,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划定的区域控制入场人员数量;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及时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保卫处,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其它保障

(九)有承办者的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3第八条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电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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