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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篇范文

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现货货源充足;

(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

(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

(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

(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一节询价文件

第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组织询价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询价邀请;

(二)询价须知;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八)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九)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十)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一)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报价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采购项目需要确定品牌的,应当推荐三种以上不同的品牌,并在前款第

(六)、

(七)、

(八)项中分别对推荐的品牌的货物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的档次应当为同等档次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询价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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