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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规字〔2011〕11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化繁荣

专项扶持资金

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高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生态型、幸福型的综合商务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推进“文化兴区”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文化繁荣行动计划”,不断提升园区软实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行动计划》要求,特设立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每年由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预算安排,由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关于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扶持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扶持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2—

(四)审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

(五)审议获得扶持资金项目兑现;

(六)协调解决扶持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扶持资金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社会事业局负责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资金分配,对扶持资金的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和评价。

第七条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对其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扶持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是有利于园区文化繁荣的项目,即:有助于推进广覆盖、高效能、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的项目,以及能够明显提升园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项目;

(二)“3410”计划中需扶持和奖励的项目;

(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

(四)动漫创意、文化旅游、广告会展、演艺娱乐等四大优势文化产业项目;

—3—

(五)出版设计、新闻传媒、数字内容、印刷复制、影视制作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对优势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

(七)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八)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第十条扶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租金补贴、奖励和其他等方式。


(未完,全文共3685字,当前显示12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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