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工业节能降耗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工业节能奖励,支持本市工业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无偿支持、事后奖励。
第四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等,配合市经信委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
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2.重点支持高耗能通用设备(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等)能效提升、重点用能单位(钢铁、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综合能效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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