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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石料开采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建筑石料资源开采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建材工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一、范围界定及开发原则

(一)范围界定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建筑石料是指除板材、饰面石、条石、规格块石以及工艺美术品石材之外的建筑片石和可加工成不同粒级的碎石、机制砂等普通建筑用的天然岩石。

(二)开发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优质优用,原则上不得将优质矿产如水泥用石灰岩、玻璃用石英岩等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发,最大程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综合利用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入建筑石料矿山企业的主要环节。

优化配置原则。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依法配置给有一定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不得分割开采,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依法开采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各种证照,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备案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安全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新建矿山,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在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求,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年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但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

(四)新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服务年限:大型矿山为10年以上,中型矿山为5-10年,小型矿山为5年。

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现有矿山,必须经过改扩建,达到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正在生产经营的现有矿山,必须通过改扩建,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

(五)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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