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地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解缴方式、退库方式等作了明确。自文件下发实施以来,有部份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流通经营企业和省内外用煤企业反映,对基金退库方式和应具备的退库条件等不是很明确。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监管工作,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2004〕164号),贵州省物价局、经贸委、煤炭管理局《关于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监调〔2004〕35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通过认真研究后,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往省外的煤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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