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5篇
编号71所属类别
标题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发文日期2009-11-24是否有效有效
文号成劳社发〔2009〕177号失效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
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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