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5篇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
[2008]107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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