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覃塘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的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覃塘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为水库所有权人,即乡镇人民政府或国营水管单位。防汛及运行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至150米为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未完,全文共2207字,当前显示7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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