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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

1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小组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领导小组、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2第九条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小组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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