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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取得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第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受托承担山东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法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营业范围


(未完,全文共2387字,当前显示7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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