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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

第七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征文

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农村社会管理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矛盾纠纷、社会治安以及公共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转变农村普法宣传管理理念,构建起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新型农村普法宣传管理模式,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普法“法治进乡村”法治建设公约守法家庭人民调解

作者简介:宋文刚,男,回族,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农村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农村社会管理的成效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经历了两个阶段,并且有着不同的特征。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七十年代末,这一阶段的农村社会管理,以生产组织管理为特征。生产组织不仅具有生产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职能。第二阶段是八十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由于土地已由农户承包经营,农户的生产职能得到确立,集体生产组织的生产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则相对弱化,政府的农村社会事务性管理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我国农村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农村的进步与繁荣,但与此同时,也对农村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表现在,村级管理法治化水平低,村民自治措施不管用,村级管理弱化,功能难以发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外来人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最简单的办法不是加大政府管理,而是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秉承“大社会、小政府”的法治原则,让社会管理回归社会,将社会管理法治化。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社会管理不仅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应尽的义务。人民不仅有权管理社会,人民也有义务管理社会。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意。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进乡村”活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总结、借鉴过去20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提出“法律进乡村”拓展和延伸为“法治进乡村”的“法治”活动。是对乡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拓展和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对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提高农牧民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意识,提升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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