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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

10-6

和谐社会建设[de]法理思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e]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de]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de]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de]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de]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de]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de]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de]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de]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de]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de]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de]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de]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de],不能牺牲弱势群体[de]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de]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de]过程。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de]和谐价值,认为法[de]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de]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法协调双方[de]矛盾,充分考虑双方[de]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de]社会。伴随社会经济[de]高速发展,法治建设[de]繁荣昌明,公民权益[de]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de]关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de]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de]内涵、获取其预期[de]价值、洞察其隐匿[de]缺漏、规制其牵涉[de]行为、诱导其未来[de]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de]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基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de]存在,又体现为动态[de]、辩证[de]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发展为前提条件[de]“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de]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de]生机勃勃[de]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de]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e]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de]特殊属性,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de]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意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de]正确性。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de]法治意义包括体现秩序井然[de]法治观,体现制度正义[de]价值观,体现以民为本[de]人权观,体现监控特权[de]平等观,体现政府清廉[de]义务观,体现保护弱者[de]均衡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解决群体利益差别、地方利益差别、民族利益差别、贫富利益差别、城乡利益差别以及由过渡性政策措施和传统性因素导致[de]不和谐问题。

有学者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目标,我们必须跨越西方社会18和19世纪以权利为本位和20世纪以社会为本位[de]两个法律文化历史阶段,构建一种新型[de]和谐本位[de]法律文化。它包括以下内容:积极构建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de]和谐;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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