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发布单位】
82502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8]49号【发布日期】
1998-09-28【生效日期】
1998-09-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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