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号
中国人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学校党委会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1月16日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
—1—
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universityof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2—
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未完,全文共8718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