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登记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配置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第五条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1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七条
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以及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
第八条
在设立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
(七)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九)验资证明;
(十)事业单位章程;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在变更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名称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三)变更住所提交的新住所证明文件;
(四)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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