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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办发〔2009〕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岗位使用及聘用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岗位设置变更

(一)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执行

(二)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增减机构编制或领导职数数额,调整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等情况,根据市编制部门批文,经市人社局同意,其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申请变更

三、岗位使用

(一)管理岗位(七级至十级)1.单位需持《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到市人社局申请使用并核准空缺岗位职数

2.单位按任职条件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并在拟聘人员公示前提交人员名录及基本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进行岗位职数和基本任职资格备案

3.经核准可以使用空缺管理岗位职数的事业单位,应按职员管理权限经过相关程序,聘任经资格备案的人员到空岗任职

(二)专业技术岗位(四级至十二级)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层级晋升实行岗位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在申报使用岗位职数时,需填写《蚌埠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审批表》(附件1)

2.专业技术同一层级不同等级的岗位人员,可申请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但是要以高等级者优先。对较低等级确有特殊贡献者,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核准后方可申报。

3.对超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聘工作后,同一层级内岗位出现空缺,即可申报使用;对未超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同一层级内高一等级空缺岗位的,其人员需在下一等级岗位聘任满2年后方可竞聘上一等级岗位

4.为保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相对稳定,对同一层级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晋升,原则上一年两次(一般在每年三月份和八月份),其晋升人员需提供当期继续教育证书

(三)政工专业岗位(五级至十二级)政工专业岗位的申请使用,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的使用规定执行

(四)工勤人员(一级至五级)1.工勤人员技术等级晋升须统一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考试

2.考试通过的工勤技能人员,在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由单位对照工勤技能相应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确定拟聘人员

四、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一般应采取逐级晋级竞聘的方式

(二)事业单位竞聘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应在原聘岗位满2年或满一个及以上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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