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
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以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控制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9.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
10.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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