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发〔2008〕27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
4、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8、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1)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4)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三、岗位总量控制和类别设置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0、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2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
11、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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