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一)审批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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