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1、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书;
2、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简本(含电子文档);
4、经行业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7、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8、项目对周边环境或公众安全影响重大的,需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意见;(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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