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5则范文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06年07月19日|投稿人:(律师)贺文龙|关键词:律所登记管理办法|浏览:391
1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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