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61号
各州(市、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为了切实推进省政府批复的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现就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厅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厅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代替,变更登记时同时废止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原地县发证的民用煤矿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原地县颁发的民用煤矿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原地县批准开采的文件)代替,变更登记时不再注销。
(三)以整合煤矿中的一个煤矿为主体对其他煤矿进行收购,整合后的煤矿未改变经济类型及企业名称、矿山名称的,在报送整合煤矿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工商营业执照可以用整合煤矿主体的原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情形一律以省工商局出具的有关营业执照的说明文件为准。
(四)因执行省煤矿关闭领导小组要求,原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时被暂扣在厅电子政务窗口的整合煤矿,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说明(附收件回执原件),替代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要求资料中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与其他资料一起报省厅申请办理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审查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相关的延续登记申请作退件处理,原采矿许可证注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销毁。
(五)领取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后,业主应按照批准的平面坐标范围和原被整合煤矿中的最低开采深度为开采深度(但已与相邻矿山企业达成开采标高协议的其他采矿权,以达成的开采标高协议为准)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延续登记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六)为加快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对申报的矿区范围不符合批复的整合方案或不符合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而我厅在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对矿区范围的审查结论为原则同意的报件,不再作退件处理。由省厅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的矿区范围颁发1年期采矿许可证,业主在此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编制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
(七)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仅作为办理其他开采手续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因此不能申请转让变更登记。
二、关于技改扩能煤矿(不扩界)采矿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附表所列的技改扩能(不扩界)煤矿,由采矿权人按下列要求提交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报厅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有效期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应提交资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备案证明。2004年以后作过储量核实报告的,不需要再作储量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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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