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4〕382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改局、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参保人员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总体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费用结算,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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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人力社保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联网接入申请的受理验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信息系统联网测试和网络安全监督以及医保费用支付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人力社保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公立与民营;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以上原则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布局、服务质量以及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类别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五)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学检验所,放射、心电、病理等医学诊断中心、护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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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管理及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服务总体布局要求;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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