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
(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
(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关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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