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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发布单位】

湖北省荆门市【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5〕1号【发布日期】

2005-02-25【生效日期】

2005-0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荆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监缴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或减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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