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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五篇范例]

关于印发《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制定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是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并做好向全体党员干部的精神传达,并将学习本《规定》作为今年本单位(部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1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助理。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五)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

(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2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二)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三)在以学校领导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四)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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