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二、严肃政治工作纪律。凡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必须坚决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工作中决策程序缺失、履责不到位、执行不力、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贻误工作,严重影响发展的,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领导,第一次诫勉谈话,整改不力的就地免职。
三、严肃群众工作纪律。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努力加强同群众的沟通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决不允许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群众权益。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力戒简单生硬地开展群众工作。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律先行免职后依据情节予以问责。
四、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套取专项资金顶风违纪的,一律对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先免职再处理;严禁党政机关变相承办经济实体,严禁随意滥发奖金和津补贴,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有下列行为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严肃生活作风。日常生活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下列行为的: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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