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镇村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力度,树立村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禁止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四)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和子女及亲友购买和装修住房。
(六)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需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书面报镇党委批准。
(八)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继续使用。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镇党委批准,所购车辆必须为价格不超过25万元且排气量低于2.0的国产汽车。
(九)严禁村干部之间的交际性、联谊性宴请。村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准超过村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指村集体收入扣除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收入中归集体经济社员的部分后的收入,且不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入)。
(未完,全文共2271字,当前显示64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