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
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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