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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精)

关于印发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区政府确认的社会化物流服务平台项目补贴;

(二)物流企业的贷款贴息;

(三)对我区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的奖励;

(四)经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环境宣传与推介、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物流培训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物流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执行和落实;

(二)确定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资助对象;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六)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七)组织对资助申请对象的考察、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

(二)复核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物流办下达专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与使用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资助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经区物流办认定,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二)在区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础建设的企业;

(三)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

(四)经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资助对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已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助的;

(三)企业或单位在享受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企业涉及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营业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企业有废逃银行债务行为或在政府有关部门有恶意欠薪、偷逃税款、污染环境等不良记录的;

(六)企业或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七)区物流办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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