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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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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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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