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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新都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

新都府办发(2006)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新都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实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拨款设立。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究效益。

第二章资金用途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资助。区内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者,经区科技部门审查确认,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1、资助条件。在新都区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2、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涉外专利:10000元/件

3、资助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知识产权局:

(1)《成都市新都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新都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料以供核对。

(6)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二)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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