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暂行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的通知
徐政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当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由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以下称估价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估价,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实施。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估价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所调换房屋的估价方式应当一致。
二、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徐州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徐州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为45万元。
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部门根据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变动适时调整并公布。
三、徐州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实行最低保障单价制度。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拆迁保障单价时,按照最低拆迁保障单价进行补偿。(各区位最低拆迁保障单价见附表)
前款规定的最低拆迁保障单价,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并公布。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有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五、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部分,经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公示核准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补偿:
1.1984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非住宅房屋予以估价、补偿。
2.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同类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130%。
六、城市房屋拆迁市场估价的纠纷处理等事宜,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9条至第2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估价,重新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允许误差范围为5%。
七、徐州市市区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鉴定工作,由徐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实施。
徐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组建徐州市房地产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并定期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单。专家库由资深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估价报告经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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