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2005-04-26
法规名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5.04.26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
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
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
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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