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以及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环保设施和装置(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管理。
(一)环保设施的范围
1、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1)废水处理装置、废水处理回收装置。(2)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3)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4)噪音防治设施。
2、综合利用设施。
(1)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综合利用装置及该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
(2)回收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中的有用物质生产产品的装置。(3)废油、废热、废水回收设施。
3、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增加的生产装置和设备。
二、职责
1、验收合格投运的环保设施,转入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体系,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单位)环保设施台帐;每月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2、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3、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建立公司环保设施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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