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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接待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建设,使接待工作在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树立三亚良好形象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三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待工作必须做到热情、规范、有序、节俭,坚持按级别接待和对等对口接待。

第三条全市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的意见和上级接待部门的要求,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条外事接待工作严格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接待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客人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接待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接待、效能接待、适度接待和节约接待的原则,总的要求是: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一调度;

(二)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三)热情周到,优质服务,顺利安全;

(四)扩大交流,增进友谊,树立形象

第二章接待对象

第七条党和国家领导人(按上级接待方案执行)。

第八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原副部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省内各市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各部、委、办、局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兄弟市、地、州来三亚考察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邀请来三亚考察、投资的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重要客商。

第三章接待分工


(未完,全文共2521字,当前显示8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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