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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操作规范

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了《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把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工资总额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负责对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批复。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属企业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参照本办法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章工资总额方案的核定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主要包括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下简称“工资计划”)两种。工效挂钩主要包括利润挂钩、限额挂钩和复合挂钩三种形式。

第八条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编制年度工资预算;

(二)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三)市国资委核定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第九条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的经营性企业,应选用工效挂钩方式。市国资委按下列方法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一)效益基数。参照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工资基数。参照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参照上年实发工资和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三)挂钩形式与比例。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利润增长与提取效益工资的比例,可根据企业特点、经营状况、工资水平等,超利润基数部分按20-5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下浮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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