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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