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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固定资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3982字,当前显示12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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