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采购、保管、使用行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
(一)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
(二)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三)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四)标识不规范或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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