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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将食品生产情况按时报告质监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切实履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食

1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向社会承诺制度、生产状况报告制度。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数量、限量、使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厂检验、产品投诉、不安全食品召回、原辅料和添加剂进货查验、销售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反馈等内容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5日前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收集企业季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级质监部门。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季报表进行汇总,并组织召开季报状况分析会,分析企业生产状况,查找企业季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必要的时候召开行业座谈会,了解、分析行业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市级质监部门将企业季报分析情况反馈县级质监部门,并将汇总情况和季报分析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部门。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反馈情况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并将企业季报情况纳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各级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季报情况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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