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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

一、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变迁情况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从无到有的创立阶段,加入国际组织的全面调整阶段和立足国内需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新阶段。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保护是鲜少涉及的,这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其主要原因:20世纪七十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律处于空白期,各种法律法规还都没有涉及,因此急需改变这种“有法可依”的法律匮乏现象;当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就迫切需要符合社会经济需求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了等等。从中国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完善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从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等,我们可以发现:基本上形成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内,包含了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体制定,以及对此细节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此后颁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等等,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进一步细化,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1986—1990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刚刚起步发展期。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到1990年,经过了5年的调整准备,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这一阶段中,各个职能部门都对各自领域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所以这个阶段主要以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告通知为主。尤其在专利方面,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申请,专利代办处的设立,费用的办理,专利代理人,相关证书等各个方面都有文件规定,而这也是法规的探索期,不少专利管理的规范都已经修改或废止了。从全国层面来看,各省市的政府部门也刚刚开始重视起专利的管理,如湖南省科委、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都是根据国家层级的法规来因地制宜出台的,也出于暂行的初步探索阶段。在商标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围绕已经颁布的《商标法》来进行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司法部关于普及宣传《商标法》的通知,再进一步出台了具体行业的细化,如关于清理酒类商品《商标注册证》的通知,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对申请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联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等。逐步建立了一批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但是都是在刚刚试点的状态。这些准备都为199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奠定了基础,可以说1990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一系列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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