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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moh.gov.cn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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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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